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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。即银行(开证行)根据买方(申请人)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(受益人)开立的、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,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,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。
特点:
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。“有条件”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,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,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。信用证是依据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而开立的,但其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。
是指我行(开证行)根据申请人(进口商)的要求向受益人(国外出口商)开具信用证,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,按照信用证条款,保证对外付款的结算方式。
适用对象:
有进出口经营权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办理手续:
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;
经贸部允许经营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批文(如为内资企业)/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如为外资企业);
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;
开证申请书;
外贸合同;
进口批文(如为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);
备案表(如进口商不在名录上或有其它需备案的事项);
进口付汇核销单;
税务登记证;
进口商提供足额反担保 :
1)保证金专户存款: 账户币种:人民币、美元、日元、港币、英镑、欧元。保证金种类:活期保证金、定期保证金 利率:活期或定期利率
2)我行定期存单、保函、银行承兑汇票等
3)综合授信额度
是指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开给我行,由我行通知受益人(出口商),或出口商将单据提交至我行,由我行验单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。
出口来证通知:
开证行直接将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至我行,由我行通知出口商领取信用证.
适用对象:
具有进出口经营权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其经营权限范围内.
办理手续:
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,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关条款后,通知出口商;出口商接到我行通知后,可到我行或联络就近支行帮助领取密押核符的信用证
出口议付:
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备货、装船、制单后,将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书(如有)提交我行,由我行审核并由我行寄单、索汇。(该信用证不限于我行通知的信用证)
适用对象:
具有进出口经营权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其经营权限范围内.
办理手续:
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并填写交单联系单,连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书(如有)交付我行,我行在检验单据无误后,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收妥款项后,我行扣除相应费用,将余款划至出口商的账户。